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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在极大程度的为人类的生活方式提供便利的同时,亦使一类新型的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始频繁的活动于法律的视野之内,与之相关的诸如“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大众搬场诉百度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案件的纷纷出现表明我国网络背景下的商标的保护俨然已发展成为一个不得不予以正视的问题,加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一些具体性与针对性的规定,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不一,以至于一系列矛盾判决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本文在第一部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概述中,对当今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侵权手段多样化、侵权后果的复杂性、管辖的不确定性、侵权证据搜集的不易性等不同于传统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独特特点予以阐述,后又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予以叙述,结合相关的大众搬场诉百度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案例对于直接与间接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进行说明。在文章第二部分网络环境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中,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予以了进一步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性质、主观过错与损害事实的认定、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几方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予以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选取了以美国、欧盟、德国、法国等典型的大陆及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对美国的《数字千禧版权法》(DMCA)、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德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及法国的“HADOPI法案”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理论做了细致的介绍,并随之论述了国外的诸如“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等理论之于我国的启示。最后,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商标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一些具体建议,包括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适用条件及“反通知”制度在立法上的构建等建议,以期使我国网络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理论更加的完善,从而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提供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