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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将民法价值渗透到刑法的重要方法。它作为“解释学循环”的一种基本形式,可以实现刑法与民法,以及刑民与整个法律体系间的综合考量。体系解释方法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有助于司法人员打破刑法和民法相互分立的思维定式,在思维层面建构起刑民体系性对话的桥梁。尤其在“先刑后民”的处置原则下,将民事因素纳入先行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考量范畴,更有其必要性。它不仅可以为刑法价值、理念的适用提供民法规范的支持,也可以消解不必要的刑民矛盾,达成法律秩序整体的和谐融贯。然而在目前的解释路径下,理论研究因囿于对体系解释的偏颇认识、缺乏对具体案件的细致考察,致使体系解释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混乱、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体系解释调整作用的泛化和规范作用的淡化。具体而言,现有研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体系解释适用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前提基础认识不一,且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部分研究成果没有意识到体系解释存在适用的前提,而试图无条件、无基础地以体系解释方法弥合刑民间的冲突;另一部分研究成果虽然提及了适用体系解释的大前提,但前提间差别较大,彼此之间没有反驳论证,说服力不强。第二,适用前提不明确进一步导致的体系解释适用规则混乱。现有研究不加区分地将法律目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后果等交叉要素纳入研讨范围,要素之间缺乏细致的分类梳理。不仅如此,对适用规则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浅显的认知层面,不成体系,甚至在严格意义上难以被称之为是项思维规则。对刑民交叉案件和体系解释的内涵进行界定,是整个文章的基础。如果内涵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就无法展开适用前提和适用规则的探寻。刑民交叉案件意指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交叉的案件,在实体内容方面存在概念交叉、规则交叉、原则交叉等情形。当交叉内容与依据“逻辑——目的”体系进行解释的体系解释方法相遇时,会产生出现特定的作用场域。该场域包括概念的同一与交错、案件事实的相同或相似、违法阻却事由的相互渗透、承担责任的可归责性等。可以说,当刑民交叉案件出现概念交错等情形,才会选择适用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作用力需要相关规范的法律目的进行铺垫,这意味着法律目的构成了体系解释的适用前提。换言之,在适用体系解释规则前,需要先行确定法律的目的。这可以通过三个层次的法律目的识别完成,它们分别是:条款所处的法律的整体目的,条款所处的章节的目的,以及条款自身的目的。其中第一层次的目的明确规定于法律的前几个条文中;第二层次的目的可通过对章节罪名或各分编名称的解释寻得;而第三个层次的目的不仅要细致解读具体条文,同时还考虑到解释对象本身的性质和立法者的调整意图。刑民交叉案件中一个可行的识别方法是从具体条文的目的倒推整体规制的目的。法律目的的考察结果,直接影响着后续适用的规则。具体而言,只有在刑民法律目的一致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体系解释规则达成一致的理解。这些体系解释的适用规则包括:概念理解的一致性规则与不一致时的明示规则、事实构成评价的一元性及其相对性规则、违法阻却事由的准用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的转化规则。第一个规则是概念理解的一致性规则与不一致时的明示规则。该规则要求刑法和民法针对相同的法律概念,原则上应当做出相同的理解。如果有理解的不同,应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裁判文书中的明示为前提。此处的明示本质上是对法律目的判断之后的一种表现,它要求法官在做出不一致的判断时,应对其中目的的差别进行论证。这一规则在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等概念的理解问题上有着重要意义。在适用概念理解的规则时,法官需考量刑法和民法概念是否指称同一事物,以及生活事实、利益状态等对概念内涵的影响。第二个规则是事实构成评价的一元性规则,该规则是从正面确认行为的违法性。它主要涉及两个命题:一个行为如果为刑法所禁止,必然先行具有民事违法性;一个行为如果为刑法所允许,原则上不应具有民事违法性。这一规则在合同诈骗和P2P经营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上有着集中的体现。与此同时,事实构成评价的一元性规则也存在例外,即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这是因为刑事政策作为强化刑法目的的要素,可以补充刑法逻辑演绎的不足,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判断也可以引导刑法解释,为违法判断的不同提供正当性的论证。第三个规则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准用规则,该规则涉及从反面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它意指刑法通过援引、准用民法上的违法阻却事由,以排除相关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具体而言是将自助行为、自甘冒险、受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行为等事由适用到刑事部分的审判中。该规则可以为刑法理论中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提供民法规范的支撑。适用的结果可能是完全阻却刑事违法,也可能是部分阻却刑事违法。重要的是要结合具体的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抉择,并对此充实的论证。最后一个规则是法律责任的转化规则,该规则意指民事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化刑事责任。其中“转化”的第一层含义是,使原本以惩罚犯罪为主的刑事责任开始具有公平负担、填补损害等民事责任的性质;“转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当刑事责任具有上述属性或者价值倾向后,可以发生刑事责任减免的效果。其中第二层次的转化比第一层次的转化更为重要。该规则的适用可以为被害人谅解、恢复性司法等理念提供来自民法视角的解读,使相关的刑法结论更具正当性和说服力。同时也可以为行为人提供正确的激励,使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均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