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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投资的含义在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公共投资是指所有投向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和公共性商品或服务的投资。狭义公共投资特指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的物质性公共投资。本文主要探讨广义上的公共投资,即包括政府但不限于政府对公用事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公共投资对稳定经济和促进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利,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共投资不仅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 按照传统的观点,国家基于其职能应该是公共投资最基础、最核心的主体。同时,由于我国存在因转轨经济时代遗留的问题如政企不分、行政垄断对公共投资的消极影响,导致了我国公共投资主体的单一,资金来源的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矛盾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公共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吸引更多的资金,从而构建国家主体、民营经济主体以及外国投资者主体相互合作的多元化主体投资体系。当然,公共投资准入的条件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并非任何企业均可以参与公共投资,对准入主体作某些限制是必要的。此外,目前我国公共投资准入的问题除了投资主体单一,还存在政府在公共投资中职能的“越位”与“错位”,公共投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非公有经济投资领域的狭窄、准入程序的不规范,投资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管以及退出机制的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公共投资的效率和公平。 本文基于经济法的视角,通过公共投资基本含义和范围的界定,在比较国外准入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共投资准入制度的具体对策,以期实现我国公共投资准入的多元化和法治化。 本文主体内容分四个部分对我国公共投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其基本框架是: 第一部分,公共投资准入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界定公共投资的一般理论,包括公共投资的含义、特征和范围,准入制度的含义以及公共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含义。其次,对公共投资准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公共投资对于社会经济的特殊意义、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第三,对公共投资准入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指出秩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