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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债券融资与股本的内生动力缺乏,银行贷款融资占据我国融资体系的主导地位。金融危机的冲击,融资难已然成为很多高新技术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绊脚石。故而拓展融资渠道,着重推进我国有限合伙制PE的创新进路,有利于引导相关的社会资源填充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飞跃正是驱动经济转轨的充分条件,《合伙企业法》自2006年颁布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制PE正是抓住了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机遇,取得不俗的成绩。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年增长2.4万亿。此外,习近平同志关于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以及2017年7月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都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又向前迈了重要一步。纵观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粗放式的发展历程,实践中暴露出很多与现实环境不相贴合的问题。依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对有限合伙PE合格投资者定位模糊,我国有限合伙PE的物质奖励机制过于刚性化,限制条文存在滥用的现象,此外退伙机制的缺位以及退伙机制的不成熟,使得有限合伙PE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以有限合伙PE的“融、投、管、退”为线索,重新梳理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现状、法律困境,剖析其内在根源,并结合国内外有限合伙PE合格投资者的发展进路,挖掘对我国有限合伙PE合格投资者的可借鉴资源,并贴合我国有限合伙PE合格投资者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创新进路。一是立法规范上,我国应制定级别高、适用范围广的有限合伙PE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规范;二是延展合格投资者的定量方式与定性内容之时,尚需厘清国有企业在有限合伙PE的定位;三是确定以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为主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解决有限合伙PE合格投资者存在的契约不完全、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之疑难;四是分类管理有限合伙PE合格投资者的退伙条件,多措并举地清除有限合伙PE上市障碍,致力于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五是并建立全国统一协调的监管机构,形成完备的法律监管链条,构建中国特色的监管模式,且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路,促进有限合伙PE合格投资者整个法律制度有序、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