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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务尚只涉及做出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的情形,例如华为诉交互数字案、高通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原则,并未强调以经营者作出FRAND承诺为前提。即在缺乏FRAND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情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也应遵守FRAND原则来许可专利。然而,关于FRAND原则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要件约束力,也就是说将违反FRAND原则视为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要件,进言之——关于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并无充分论证。对FRAND原则的违反也缺乏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些不确定性使得FRAND原则容易沦为失真的构建形式,影响其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效果。理论界对FRAND原则的讨论大多关注的是公平、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和非歧视的许可条件,关于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及其作为一项原则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规则讨论得相对较少。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FRAND原则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实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标准化组织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核心环节。本文以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FRAND原则适用的国内外司法经验和学术成果,就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中的适用进行了法教义学上的理论构建,厘清其法律性质、效力范围、判断标准、责任后果及背后的理论及实践基础。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标准、标准必要专利和FRAND原则的基本概念,结合现行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和评述关于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论,提出本文的观点。通过解读现行的法律制度,可以认为,FRAND原则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原则,兼具民事效力和反垄断规制效力。第三部分,系统论述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中的适用。通过案例分析,阐述德国和欧盟法院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的态度演变和学术争论,包括反垄断抗辩的理论基础、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以及FRAND承诺是否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的构成要件。结合中国的反垄断司法和执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下,具体总结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及其判断标准,包括拒绝许可、不合理的、歧视性的许可条件以及提起专利侵权之诉。第五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