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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业体制下,商业银行被限制在很狭窄的存贷业务领域内,资产形式单一,难以实现资产的最优化配置,这也客观上加大了银行业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同时,资本市场由于受到分业经营体制的限制,不能通过经营模式的创新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都没有从对方的发展中获得好处,造成了两败俱伤的局面,这也是我国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发展规模上远远落后于有关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世界上实行混业经营的有关国家实践来看,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业务多元化下的风险分散优势和资源共享带来的效率优势,实现利润来源多样化,增强竞争力。混业监管也能够起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进行无缝监管的目的,从而在金融监管内部化解有关风险。因此,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迁引出在混业经营模式下进行金融监管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是混业经营监管的概述。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定义入手,对各自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并且论述了在中国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对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的特点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是我国金融监管在应对混业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一方面,是我国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缺乏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还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陷进行了提示。第四部分是金融危机后国外混业经营监管改革的情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欧盟在金融监管立法改革方面的一些情况;第五部分是我国进行混业经营监管的一些对策,从五个不同层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是从监管理念上引入功能性监管的理念;其次是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要继续加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三是要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基础的消费者救济机制;其四要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管理,加强危机管理;其五,是要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最后一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