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陪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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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曾经以其蕴涵和体现的司法公正价值而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陪审制度发展到今天最具有代表性的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对我国民主政治,司法公正的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不够完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甚至在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对其存在的必要性也产生了许多争议。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实施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本文从陪审制度的概念和历吏沿革入手,通过对英美法系陪审制与大陆法系参审制的考察,在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理性地剖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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