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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新发展,司法公正、诉讼效益原则、程序参与权、司法中立性要求我们实行心证公开,心证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利益,防止突然袭击,心证公开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心证公开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度,提升司法权威。实行心证公开,由法官公开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见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防止和避免突袭性裁判,是现代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通行做法。 我国一向对自由心证是深恶痛绝的,法官一般实行秘密心证,因此立法中心证公开的规定很少,实践中心证公开的程度不高,有的甚至不公开心证,这容易导致司法腐败,损害了审判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因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从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心证公开的条件、心证公开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心证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