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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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合法、妥善地排解民事纠纷,提高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效率,构建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民事抗诉制度,然而,对于所谓的公权介入私权的这种制度的引入,自一开始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界均是褒贬纷至,争论异常激烈。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和司法实践界对该项制度极具争议,严重影响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基于此,本文以“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作为选题,试图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为视角,基于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梳理与反思,就如何完善该制度展开探讨。企盼能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序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然地位。首先,界定了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决定性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其次,阐述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模式中的应然位置,即检察机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是贯穿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而并非仅仅限于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最后,论述了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   第二部分,探讨检察权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的角色特征。通过对法律文本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纵向梳理不难发现,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3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但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模式仍主要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该模式得以确立的经济基础。对前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移植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受是该模式确立的直接原因。在这种职权主义模式下,检察机关的角色特征表现为“积极的干预者”。   第三部分,论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检察机关的角色转换及其重要意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决定了诉讼模式必须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理应以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应从干预者的角色转变为救济者的角色。这样更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就彼此间的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也更有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从而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第四部分,阐述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视角对现行的民事抗诉规则予以完善的具体建议:首先,要加快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的立法构建;其次,抗诉程序的启动和终了要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再次,抗诉事由的提出要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限制;最后,抗诉案件中非确有必要不应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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