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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原本是供农民建立住宅所用,它仅仅具有保障农民生活的功能,但随着我国开始实行农村住房产权登记以后,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抵押标的,成为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先后提出了“禁止抵押说”、“自由抵押说”和“有条件抵押说”等各种学说主张。“禁止抵押说”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担的主要功能是社会保障,并不具有流转和盈利的功能,因此应当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自由抵押说”则基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分析,认为财产应当具有可流转功能,从而主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抵押。而“有条件抵押说”则是在参考前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折衷的主张。此种主张一方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另一方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律实务界,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这一问题却给出了比较一致的答案,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标的。在立法者看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担的是社会保障功能,现行立法并无此种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人们不得从事法律所未曾许可的行为。上述见解各有利弊,如果采用“禁止抵押说”的主张,从而否定了农民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获取改善生产和生活所需资金等,势必限制农民扩大再生产。如果采用“自由抵押说”,既有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拘无束地抵押,甚至恶意抵押的后果,以至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客观地讲,“有条件抵押说”最为可取,它一方面许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从而为广大的农民通过此种抵押获取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等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对此种抵押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从而可以确保此种抵押权的合理使用,并可以遏制恶意抵押情况的发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为选题,基于物权理论之分析,就如何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展开有益地探讨,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全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供自己居住房屋,或者建造供生活需要的附属设施,并对该房屋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具有下列特点:权利享有者具有特定性;用途的特定性;“一户一宅”性;福利性;法定性;用益物权性;从属性。其次,论述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意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意义。再次,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理论困扰和现实困境。理论困境主要是学界对此种权利是否可以抵押见解不一,现实困境则主要是指此种权利可否抵押缺乏相关制度支持。第二部分,论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性条件——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必然涉及农村住房产权的登记问题。首先,论述了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含义和特点。其次,论述了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意义。再次,论述现行农村房屋登记制度的缺憾。最后,阐述农房产权登记制度的完善。第三部分,论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原则和具体制度的构建。首先,阐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原则;维护农民基本利益原则;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原则。其次,论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具体制度的构建。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应当包括:完善的抵押人制度和抵押权人制度以及抵押权的实现制度等等。最后,论述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配套制度。即要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中介机构、充分的信息交流平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