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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是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是促进经济产业生产和再生产的出发点,维持着整个产业链条的存续与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显得日趋重要。在面对消费者侵权事件时,大多数消费者选择通过和解、调解或者私益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但是这样维护的仅仅是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消费者公益的大众侵权案件时,仍然有不计其数的消费者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消费者公共利益屡遭侵犯,这就迫切地需要公益诉讼制度加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只处于初步的构建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公益诉讼几乎面临着“起诉无门”或者“屡战屡败”的境地,加上力量薄弱的消费者在面对实力强大的生产者、经营者时,无论在时间上、精力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无法与其抗衡,现行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保障制度面临严峻的考验。与此同时,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觉醒,消费者团体的力量也在逐步壮大,保护消费者公共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使得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尤为重要,而完善相应的原告制度则成为了重中之重。2012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为其参与到消费者公益诉讼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新《消法》的修改还很保守,不仅仅把消费者协会的起诉资格局限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而且排除了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立法者的本意是在制度建立的初期阶段,用“小步走”的方式来规避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消费者个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是消费者个人积极地与侵害公益利益的生产经营企业作斗争。论文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公益诉讼贡献微薄之力。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特征研究。本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当前我国消费者领域存在的众多侵权事件阐述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通过与传统私益诉讼相比较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特征。第二部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现状研究。通过理论、法律、实践三个方面来研究该原告制度构建的依据;分析现行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缺陷。第三部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完善建议。本部分是论文的重点,从社会团体之诉、消费者个人之诉、行政机关之诉、检察机关监督起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建立我国多元化、有诉讼位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