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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中国当今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乡镇治理则是当今社会的另一个关注点。 “三农”问题中农民权益问题尤其是农民负担问题是国家和社会都在极力关注的。建国50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都有了极大的改善。农村税费制度的变迁极其明显的体现了这一点。为了国家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建设,中国于1958年颁布农业税条例,正式确定在中国征收农业税,在这时,农民承受了沉重的税费负担,有部分是合理的农业税征收,但还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有乡镇政府施加的各种摊派。进入90年代后,农民负担问题被政府和社会给予很大重视,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权益,于2000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较大程度的提升了农民权益,农民负担得到了减轻。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农民负担仍然沉重,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工业已经可以反哺农业,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农民状况,于2005年通过了废止农业税的决定。至此,在中国历史上长达2600年历史的“皇粮国税”走向了终结。农村税费制度的变迁实际是以提升农民权益为目标的制度变迁,并且是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 随着农村税费制度的变迁,乡镇治理方式也经历了变迁。相对于农村税费制度以农民权益为变迁目标,乡镇治理方式则以法治为其目标取向,力求在不断的变迁中使得乡镇治理不断走向法治化,它要求乡镇政府及其干部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与规范。同时,比较明显的是,乡镇治理方式的变迁与农村税费制度的改变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二者往往能够互相促进,即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能够使乡镇治理更加趋于法治化,另一方面,乡镇治理方式的良好发展,也能更加保障农民权益,从而促进实现农村税费制度变迁所设定的目标即提升农民权益。权益与法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而至于本文的研究方法,则以实证研究为主,通过对不同阶段的农村税费制度与乡镇治理方式变迁,农民权益与乡镇治理法治状态的分析,论证了农村税费制度与乡镇治理方式变迁二重奏。农村税费制度变迁力图通过减轻税费的方式来促进农民的权益,这样,乡镇政府的不法收取费用的行为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借口,从而促进乡镇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不断提高治理方式法治化,约束乡镇政府及乡镇干部行为,即是制止了对农民的种种不法行为,从而也就是提高了农民权益。所以,权益与法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互相促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