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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之中,个人信息不但是一种隐私,而且是能够进入商业领域取得利益的资源。有了利益的存在就会出现侵害利益的行为,随着个人信息价值的不断提高,可以预见,侵权的案例会越来越多。更为严重的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成了实施其他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前提。然而,现行刑法却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法律有着固有的滞后性,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更应当维持稳定,但是面对巨大法益遭受侵害而不采取实质性的行动,应当是一种刑法的缺位。在现代社会,刑法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应该任意越位,但是在该有作为的时候却不作为同样是无法让人信服的。正是由于在保护重大法益时的缺位,因此构建一个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框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涉及到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接轨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司法实践过程势必非常艰难。本文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并通过对国外有关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模式的分析借鉴,对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立法的完善提出了构想。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所在。第三部分对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进行理论分析,详细论述了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可罚性,并分析了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界限。第四部分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探讨各国和地区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五部分主要剖析了《刑法修正案(七)》中相关立法的不足,探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信息化社会侵权的后果和范围已与传统民事侵权有很大不同,因此应当适应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在整个法律保护体系中,完成刑法保护的构建。这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是整个法律保护体系的根本,只有完成了这一部分,才意味着权利保护体系的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