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告享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已成为世界先进国家保障被追诉者基本人权的重要准则。由于海峡两岸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未尽完善,对于被告受公正审判权的保障尚不足够,因此本文尝试以被告受公正审判权为标准,对于两岸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比较、评析及提出建议,作为两岸未来刑事诉讼法制修改的参考。本文分为引论及正文,引论,内容主要在介绍笔者对于本论文的研究动机、研究现况、研究发展趋势、研究基础和已有的成果累积、以及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共有六章,简要说明如后:第一章,公正审判的权利。被告享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自然法思想、正当法律程序思想以及法治思想。公正审判并不是专指某一种具体的做法,而是“当事人地位对等”、“对审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信息请求权”、“诉讼武器平等原则”、“律师帮助权”、“法院听审请求权”、“擅断禁止原则”、“口头听证权”、及“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等众多原则与权利实践所产生的一种综合效果或要求。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欧洲人权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被告受辩护人协助的权利,属于人民受公正审判的防御权之一种,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辩护人的辩护必须是实质、忠诚、有效,否则将损害被告的诉讼权与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海峡两岸刑事诉讼实务对于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权行使所为不当或违法限制,主要是因为对于辩护人的性质与地位定位不明所致。由于辩护制度存在之目的,不仅在保护被告利益,更在确保公正审判及刑罚的正确实现,以实现国家“制度上”的功能,因此辩护人应与检察官、法院相同,具有一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单元)的地位与权利,使辩护权得以充分完整行使。第三章,审前阶段辩护人的功能与权限。审前的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在诉讼构造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因侦查阶段有关犯罪事实的调查与证据搜集、提出,对于审判阶段的程序公正与结果正确具有重大的影响,侦查程序又采取密行主义,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侵害的危险性,远高于审判阶段。因此,为确保被追诉者在审判阶段获得公正的审判,只有在审前侦查阶段承认被追诉者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使侦查机关因违反公正审判权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出法院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使公正审判权不会成为形式、空洞的口号。海峡两岸有关审前侦查阶段辩护权的规定,互有可供彼此参考学习之处,未来可相互借镜作为修法的参考。第四章,羁押与公正审判。羁押是判决确定前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处分,对于被告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影响至巨,因此对于羁押处分即应慎重,除应以法律明确规定羁押要件外,羁押处分更应符合比例原则及最后手段性。由于海峡两岸现行羁押制度对于被告受公正审判的权利限制或侵害极大,因此建议两岸可参考德国立法例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将辩护人的阅卷权由审判中,扩及到侦查中,而且在侦查中的阅卷权,只有在“有具体事实足以认定阅卷将导致侦查的重要范围受有重大损害的危险”,才能由法院加以限制。但如果检察官已对被告声请羁押,则此时辩护人应享有与法院相同完整不受限制的阅卷权,以保障辩护人能有效地为受羁押声请的被告进行实质有效的辩护。此外,辩护人与羁押中被告的接见交流,应采取秘密自由交流,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进行,以落实被告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第五章,审判阶段辩护人的权限与功能。台湾地区在经过2002年、2003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已在审判阶段赋予辩护人一定的诉讼上地位与权利,只是相关的配套法制尚未立法周全,因此未来宜参考采行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在审理前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并对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时机、范围及方法为适当的限制,以健全刑事诉讼法制。至于大陆地区,未来可参考公正审判权内涵的各项原则、权利,赋予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较强而有力的辩护权,同时适当地减少法院职权主义色彩,削弱法院职权调查证据、核实证据、核准辩护人发问、发表意见、辩论的权利,提升被告、辩护人在法庭的地位与权利,使被告、辩护人能与公诉人在地位对等、武器平等的立足点互为攻防,将法院的地位与功能落实为法庭竞赛的“听讼者”、“仲裁者”,而非“参与者”,更非“当事人”,以贯彻公正审判的精神。第六章,结论。结论部分逐项概略回顾各章的内容,并检讨、说明海峡两岸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以及未来修法的建议方向。最后,再次强调惟有保障被告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才能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使被告愿意接受判决结果,达到发见真实与节省司法资源的双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