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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实践证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产生是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改革和完善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制文明进步的需要,同时也是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趋势的需要。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深切感受到我国现阶段依然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决定了应尽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起步较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研究多停留在审判阶段。实践表明这已不能满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际上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有关规定。笔者结合自身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实践,结合相关理论,对新形式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存在基础、原则与内容、存在问题,及其完善进行了粗略的探讨,其目的在于构建一套既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能在办案中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论述,共约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基础。第一,理论基础。指出刑罚个别化和人道主义思想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主体特殊性的充分肯定,一些刑罚个别化理论的倡导者积极把这一理论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去,成为我们探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此外,人道主义思想也是我们探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第二,现实依据。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这成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内在驱动力。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的不断探索和经验的积累,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依据。第三,法律依据。《北京规则》等国际公约和国内一些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其存在的法律基础。 第二部分,笔者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原则与内容。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在构建中应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分案起诉原则和迅速简化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常规工作,但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