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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创建良好营商环境口号的提出,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陆续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等方式,来鼓励和引领各地民营企业家创新经营方式、拓宽经营渠道。但随着经营模式的多元化及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用工企业与员工间因劳动用工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使得各种各样的劳动纠纷逐渐增多,从而进入司法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并且由于新的劳动争议类型不断涌现,致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当前如何处理好这些产生纠纷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现行发生劳动争议后所采取的处理机制通常是先通过企业内部调解解决,如果通过企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掉,而社会相关职能部门也协调无效时,那该如何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是否能通过仲裁来协调解决。如果仲裁的双方只要有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其是否又能够通过走诉讼程序来达到缓解对立矛盾的目的,从而能高效又快速的将争端解决掉,使生产生活秩序仍能维持在正常状态。这其实也是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的根本出发点。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很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现象呢?究其原因,很多情况下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的衔接不畅产生的。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矛盾呢?笔者认为就现在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程序运用,以及劳动争议在实际仲裁时法律法规的运用,是否能通过修定法律和制度,使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重构。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及诉讼时既能相互协调又能相互制约,把这两种程序在实际运用中的关系衔接好。本文通过对我国裁审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说明了我国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的衔接并不合理,而这种不合理的衔接也直接导致劳资双方的矛盾未真正消除,裁与审在案件受理方面也并不统一,以上种种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求助无门,没有了救济途径等。仲裁与诉讼这两种程序多数情况下审结的结果都并不一致,这是源于裁与审的执法尺度并不十分统一等原因。但我们也不能一概持否定态度,更应该考虑到现行的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借鉴英国和法国在这种纠纷中对个人纠纷和集体纠纷进行分类的模式,和对德国和美国在这种纠纷处理模式中以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进行分类的模式,及其带给我们的关于在处理我们国家裁审关系上的启示,并结合日常工作实践,本文提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采用的模式建议,即仲裁与诉讼并存的二元模式,具体处理方式为“分类处理、裁审分离、争议分流”。希望通过运用上述方法,能够更好的化解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