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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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出现了数量庞大、类型繁杂、增长迅速的民事纠纷,未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的纠纷大量进入诉讼解决机制,使得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疲于应对。立案前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新兴制度,是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制度典范,代表了中国司法ADR构建的特色成果。立案前调解经历了地方试点初创阶段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予以规定的稳固阶段再到地方性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的精细化阶段。立案前调解具有激活社会化解纠纷功能、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功能、有力推进调审分离功能。现阶段立案前调解的启动方式以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为主,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下一步可采用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的方式,在立案前调解制度建设比较成熟的基层法院进行立案前强制调解的试点,为改革提供实践样本。立案前调解的启动时机为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其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定,在登记立案前开展。立案前调解不侵犯当事人的诉权,与立案登记制并无冲突,可以协调适用。立案前调解的主体包含人民法院和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任何层级或序列的法院均可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进行立案前调解,法院级别越低,管辖的民事案件数量越多,立案前调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越大。立案前调解的调解对象首先要排除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进而合理把控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适宜”调解的标准。在排除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时应将抽象概括式标准与明确列举式标准相结合适用。公益诉讼在现阶段不应作为立案前调解的对象,在公益诉讼裁判标准规范、裁判方法明确以及公益诉讼原告诉讼实力壮大之后,可以考虑将公益诉讼作为立案前调解的调解对象。为推进立案前调解的实效化,要甄别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纠纷类型,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类纠纷、专业性较强但事实争议不大的纠纷、事实较为明确的群体性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的财产类纠纷。根据纠纷类型具体确定调解主体,总的来看应以特邀调解组织(个人)为主,以法院立案庭为辅,以其他适宜的调解组织(个人)为补充。严格控制立案前调解的期限,配合适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以诉前保全促进调解,以督促程序推动调解协议履行,立案前调解应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协调配合。立案前调解不成,应登记立案;在调解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而在立案庭主持下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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