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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契约严守原则,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当事人即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然而,有时在合同订立后会出现一些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客观情况,进而导致当事人一方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势必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出现。对于这个问题,各国都在寻找适宜的解决方法。英美法系逐渐形成合同落空制度,大陆法系逐渐形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分析各国相关规则利弊的基础上,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创设了艰难情形规则,成为此类制度最为典型的代表。艰难情形规则是一种因外部环境发生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异常变动,使得合同履行结果对一方显失公平,而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艰难情形规则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应用价值,突出表现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用中。针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的一些风险事件,长期以来,虽然已形成一定的国际惯例,并有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作为指导,但这类风险事件的范围、处理方式和分担原则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不仅不利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也难以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均衡地位。如果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应用艰难情形规则,一方面可以弥补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在风险事件规定上的空白,另一方面也在解决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上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艰难情形理论渊源,包括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制度和大陆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对艰难情形的规定,包括艰难情形规则定义和法律效果等;第三部分则重点阐述了艰难情形规则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