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从U.贝克于1986年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迄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近二十几年的历史进程(尤其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后)越来越印证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正确性与必要性,全球化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的社会,风险变得越来越普遍、严重与不可预测。当作为一种社会学话语的“风险”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管理秩序的时候,必然就会进入法治的话域情境之中,因此,研究风险社会的法治模式的改革与转型就显得尤其必要。 风险社会理论的几位大家,如U.贝克、吉登斯、拉什等更多地是从社会学与哲学的角度对其理论体系进行阐述,第一位系统地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法学研究范畴之中的学者是N.卢曼,他在其著作《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社会的法律》等书中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详细阐述了风险社会与法律制度、法治模式的关系。而在中国的法学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的季卫东教授则是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法学研究的首倡者,他认为在中国社会面临巨大变革的当前,各类风险犬牙交错,法治模式也面临巨大挑战,这时候引入“风险社会”概念有助于认清现实、积极改革,他在风险社会与法治的关系这方面,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与著作。但是,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学界,尚未出现一个明确阐述风险社会与法治模式的改革方面的权威著作,尤其是如何在法律制度与实践层面应对影响愈来愈大的科技风险方面更是如此。 2011年3月11日发生的日本大地震以及由此引发的核泄漏事故再次将“风险”这个话题推到台前,就想以此为契机,通过将风险社会理论、法治理论与现实的典型案例相结合,试图探讨出一个能够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新的法治模式,这种法治模式就是一种强调公众参与的弹性法治模式。 遵循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介绍这次日本核泄漏事故发生的背景、经过及其对生态与社会的深远影响,继而分析了此次核泄漏事故在我国当前环境下的启示意义,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引出下文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具体分析与阐述。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风险社会的概念与特征。首先分析了“风险”与“理性”、“现代性”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将“风险”这个概念置于现代哲学体系的话语情境之中去,从而能够全面地体现风险社会的特征与本质;然后分别介绍了贝克、吉登斯与卢曼的风险社会理论;最后概括出风险社会的基本特征:时空跨越性、不可预测性、后果严重性、后果延展性等。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风险社会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通过第二部分对风险社会基本特征的概括我们可以知道,风险社会本质上的不可预测性与法治是有一种紧张关系的,即风险社会的出现预示着法治标准确定性的终结,风险社会还会导致“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政府管理部门难以完全承担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这时就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来分担风险,进而消弭风险。于是,风险社会要求建立一种全新的法治模式:在风险的预防阶段,需要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在风险的分配阶段,需要进行风险立法与公众参与;在风险的管理阶段,需要重构社会信息系统,强调沟通与知情权。这种全新的风险法治模式概括而言就是一种强调公众参与的弹性法治模式。 第四部分主要将焦点集中在核风险上面,详细阐述了核风险的形成及典型事件、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中国在核能利用法律调控制度方面的不足,从而为下一部分围绕核能利用具体阐述强调公众参与的弹性法治模式奠定基础。本章从核能立法层面、核能利用公共决策层面以及核能利用公共治理层面详细阐述我国核能法律调控中公众参与的现状以及改进的方向,以期能够达到共同参与、共同分担,应对核风险的目的。 第五部分分为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公众参与”本身是作为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话语而存在,但是在“全球风险社会”背景下,它可以被应用作为一种应对风险的法治模式,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以及公共决策层面两个层次上。在理论层面,详细阐述了核能立法层面与核能利用公共决策层面公共参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实践层面,则引用了北京“西上六输电线路工程”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案,该案虽然并非核辐射与核污染的案件,但是电磁辐射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科学技术导致的污染与核辐射污染有诸多可比性,而且该案作为全国首次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案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与参考价值,通过对该案的详细分析,一种旨在应对现代风险的强调公众参与的弹性法治模式便初步构建出来。 由此,通过将公众参与加入到各种风险行为(尤其是科技风险)的决策与治理过程中去,并用专门制度加以保障,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也不管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官僚思想等传统社会固有顽疾有无影响,均会是我国迈向真正法治社会、民主社会的重要一步。 当然,本文仅仅是从理论与案例基础上对这种法治模式提出的一种初步设想,强调公众参与的弹性法治模式能否在不久的将来真正得到实现,实践的效果如何,则需要更多法学理论工作者、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所有有志于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的学者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