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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营(patent pool),亦译为专利池,指的是两个或更多的专利权人为了相互间或向第三方许可其拥有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专利权而达成的协议。专利联营中的专利,可以分为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竞争性专利、互补性专利和障碍性专利。专利联营是双刃剑。专利联营的积极作用是:清除障碍专利、降低专利许可成本、提高专利许可效率、减少侵权诉讼的风险和诉讼成本、实现风险分担、整合互补性专利、推动技术标准的实施等;其消极作用是:阻碍创新、掩盖无效专利、限制了联营内专利权人之间的竞争等。专利联营的限制竞争行为仅靠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专利法、合同法等我国相关立法来规制是远远不够的,反垄断法应被用来规制专利联营的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专利联营,首先要对相关的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及创新市场进行界定。在运用反垄断法进行具体分析时,一般采用合理分析原则,衡量和比较专利联营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如果消极影响超过了积极影响,则判定该联营限制了竞争。专利联营能够通过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形成垄断。专利联营的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有: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及联合抵制交易。专利联营的纵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主要有转售价格维持和排他性许可。专利联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拒绝许可、超高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及回授条款。我国应借鉴美国、欧共体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专利联营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