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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公司的社会,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特别是公司数量的激增和跨国公司的惊人发展都奠定了公司的社会地位。董事在公司高效管理和守法经营这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董事的义务、责任等相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英美、德国、法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已经意识到建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他们纷纷通过立法技巧的转变建立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这一制度。虽然我国《民法》《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还没有全面的规定,但可以相信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实践的不断总结,我国也必将制定出符合国情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这一制度。本文努力从董事义务、董事责任的理论渊源出发,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体例的不同,选择适宜我国的立法模式。并且细化此种模式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追究途径和救济形式,以期对我国今后建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这一制度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