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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机关以司法公正为中心逐步完善诉讼制度。但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却未与其同步。司法鉴定意见在当事人心中的公正性、权威性正在慢慢流失,司法鉴定将要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核心在于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制度,“权责不明,其步难行。”在本文中,作者将从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我国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制度的现状,主要探讨分析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制度的问题,并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做法,具体构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制度,以供大家批评指教。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有关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分别阐释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有关司法鉴定人的概念、特点、诉讼地位和资格的基本理论。英美法系对于解决诉讼中专业问题的人定义为专家证人,其诉讼地位是类似于决普通证人,并对其资格并没特别的限定,主要由法院通过质证确认;而大陆法系则叫做司法鉴定人,由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委托或指定,被视为法官帮助人,地位一般高于普通证人,其资格一般采到“庭前控制”的模式。我国的司法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资格的采取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方式。本章主要是对相关理论的阐述,为全文的深入分析做引导和铺垫。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获得鉴定所需信息的权利、拒绝鉴定权、独立出具鉴定意见权、获得培训权、获得合法报酬权等,并对其一一作评述;和按时完成鉴定的义务、对鉴定意见负责的义务、依法回避的义务、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义务、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义务等,也做了分别评述。总体来说,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的总的范围比较全面,但过于粗陋,有比较大的完善空间。第三章主要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专家证人的独立出具专家意见的权利、获得鉴定费用的权利、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等;专家证人的履行鉴定合同的义务、出庭陈述接受交叉质证的义务、宣誓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鉴定人的了解案件相关事实的权利、拒绝鉴定的权利、独立出具鉴定意见的权利、获得报酬或相关费用的权利等;鉴定的义务、回避的义务、宣誓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等其他义务。第四章主要提出全面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制度。完善司法鉴定人的了解案件有关事实的权利、拒绝鉴定的权利、独立提出个人意见的权利、获得协助的权利、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获得教育培训的权利。完善司法鉴定人按时完成鉴定的义务、回避的义务、出庭的义务、宣誓义务、参加教育培训的义务和其他的义务。在结束语简要概括了笔者的观点,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以及表达了以后会继续关注、研究该问题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