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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侵权法中已暗含了注意义务这个命题,在过失判断标准客观化的趋势下,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观点: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在法律上应负责任,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预见或没有认识,而在于其行为背离了法律对其提出的应对他人尽适当注意的要求,亦即在于行为人没有尽到对他人注意的义务,导致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注意的义务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然而不管其名称如何,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具备客观必要之谨慎,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一种法律义务。本文以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注意义务在西方国家侵权法上确立及发展的历史过程、分析其概念及本质、掌握其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把视野投向国内,分析我国侵权法对注意义务理论的吸收及发展现状,力图为我国侵权法司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注意义务的概述,下分两节:第一节介绍注意义务的历史沿革。注意义务是普通法的传统概念,产生于19世纪英国侵权法,在判例中经法官创造而确立、发展,并成为过失侵权的基础。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官在司法实务中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出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将该概念应用到侵权行为法中,对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认定起了重要的作用。本节通过列举案例的形式再现了在英国法以及德国法中注意义务的起源及发展,并初步总结了注意义务概念创设的历史背景。第二节介绍注意义务的概念及本质:注意义务是一种谨慎地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义务,它有着广泛的来源,在英美学者看来,其本质既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也是事实上的义务。接着,通过阐述注意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地位,进一步说明了本文选题的意义。第二章论述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是否违反的判断标准。关于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主要有近邻性标准以及可预见性标准判断,成文法国家则主要视制定法是否有规定来判断,同时也考察行业规章、先行行为等因素。关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主要有合理人、善良家父、效益成本三个标准。每种判断标准都有其优缺点,不存在一条放四海皆准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考虑。第三章分析我国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理论。第一节以安全保障义务为例描述了注意义务理论在我国侵权法的确立。侵权法规则体系尚未对注意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之前,司法实践中对涉及注意义务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或以合同关系处理,或以侵权关系处理。为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部分具体类型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0年7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安全保障义务只是注意义务的具体类型之一,但其法律化被认为是“我国侵权注意义务理论发展之路上坚实的一步”’。除却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当中确立的注意义务种类还有很多,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注意义务、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专家注意义务等等。然而,立法无法穷尽所有类型的注意义务,侵权法中存在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则体现在过错责任制度之中。因此,本章第二节探讨的是注意义务理论与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注意义务是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结果,它使过错判断变得简便易行,适应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最后是结论部分。通过对注意义务理论的吸收与借鉴,我们逐渐形成了以行为偏差判定过失的新思路,并在立法中确立了不同类型的注意义务标准,促进了侵权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