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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等同于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作的实质(价值)判断。当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论与这种实质判断产生冲突时,犯罪构成体系就发生了形式要件与实质内容相分离的结果。对犯罪客体进行改造,在犯罪构成体系内以其为载体完成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使犯罪的形式特征与本质特征得以统一。改造后的犯罪客体以法益为本质,以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符合性作为法益侵害产生的判断标准,以罪量因素作为积极要件审查法益侵害是否达到社会危害性程度,以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消极要件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