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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频繁发生,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它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公正的运作,而且还会严重腐蚀社会风气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新的时代背景下,更是花样翻新,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隐蔽。本文的研究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在刑事立法上对其加以完善,是我国刑法界所要积极解决的问题之一。完善我国有关刑事立法规制,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会净化社会的腐败之风,并最终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文以刑法规制为研究的切入点,立足于我国的惩治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公约》的相关规定,分析其先进的立法精髓,试图在立足本国实际及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引进相关国际法的内容,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进而为我国立法完善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建议。本文基本内容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概述。该部分首先结合学界及现行法律对概念和种类的诸多观点进行分析总结,并最终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而从主体特征和行为表现两个方面重点对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二部分:刑法规制。该部分首先从有关的附属刑法规定和刑法典以及其他单行法规定两个方面阐述和分析了我国目前有关的刑法规制,最后对比公约的内容,阐述涉及的四类犯罪的规定,希望我国可以进一步反思研究。第三部分:从惩治现状反观其立法缺口。该部分通过现状的分析,得出诸多立法缺口:罪刑规定的大杂烩立法模式;受贿型和行贿型两类构成要件上的局限性;贿赂范围的局限性;刑法设置不完备;与其他国家立法不尽同步的表现。第四部分:立法完善。在该部分,笔者对刑事立法完善这一内容作了着重阐述,结合《公约》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的本国实际,提出了几点意见:首先,建议在我国现有刑法规制的基础上,探索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提出司法解释及刑法修正案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次,分别从“要件的修正和含义的明确角度对构成要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同时本部分还分别从行贿方式的拓展和“不正当”利益的存废角度阐述了行贿型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完善;进而从完善资格刑、财产刑、死刑设置和统一行贿受贿量刑标准的角度对刑罚制度的完备提出了建议;最后提出拓展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范围,并提出对非国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的规定,此外对于增设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探讨,同时建议建立在我国建立国际合作体系和将污点证人制度引入我国的刑事立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和我国刑法规制对我国目前惩的刑事立法现状进行解读,从多个角度对我国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实质性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