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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不和谐、不安全、不确定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呈现复杂化的局面。此种形势下,捉襟见肘的警力资源已难以满足现实维稳需求。为了缓和局面,我国公安机关公开招录辅助警务人员,组建辅警队伍,进而弥补警力不足。近些年,随着辅警数量增加,队伍不断壮大,辅警已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力量中举足轻重的一方。但是,因我国关于辅警立法滞后、管理不规范造成辅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职责不清、法律保障不力等情况。辅警作为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新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已经暴露的制度缺陷,不能一味放大以致质疑辅警存在的必要性,也不能置之不理使得辅警发展陷入困境,而是因在给予关注的同时分析问题,寻找对策。本文从辅警的社会发展出发,分析实践中的辅警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最后探讨辅警制度法治化的发展对策。在结构上,除去导言,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来看:第一部分是私人参与行政任务背景下辅警制度的演进。第一阶段是辅警制度的兴起。在行政任务民营化的现实背景下,我国出现了私人参与警察行政任务。最初出现的团体组织是20世纪末的治安联防队。其因与辅警在招录形式、职权范围、职责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联系,故可视为我国辅警发展的前身。第二阶段是辅警制度的发展。治安联防队因缺乏合法化规制、规范化管理而被清退,但是部分地区将清退工作予以变通,将治安联防队员统编为辅警。至此,辅警发展步入过渡期。随后在法律规制下发展成为现代辅警。第三阶段是辅警发展的实证研究——以湖州市N区为例。近年来,N区行政任务不断发展,在交通管理、社会治安、旅游管理方面存在警力不足问题,故通过招录辅警进行缓解。经笔者调研发现,N区辅警具有以下特点:辅警队伍方面,岗位分布集中勤务类、服务部分倾斜基层;管理体制方面,管理依据明确、管理机构专门化、实行自然晋升与择优晋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职权范围方面,明确文职类辅警和勤务类辅警各自的职权范围,并规定辅警禁止从事的工作内容。以小见大,我国辅警发展已势不可挡。第二部分是我国辅警制度的行政主体规制。因辅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导致辅警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存在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争议,辅警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未得到明确界定,因此,明确辅警的主体定位十分必要。在学界,对辅警的主体定位主要存在被授权者、被委托者、行政助手的困惑。笔者认为应将其定位为行政助手较为合适,并分析了定位依据和后续的权利义务配置。第三部分是我国辅警制度的行政行为规制。这一部分主要针对辅警实践中行政行为所呈现的问题。首先,以贴单行为为例,阐述了现实中辅警实际执法现象与辅警具有的空白“执法权”间的冲突以及是否应赋予辅警执法权的讨论。其次,从辅警职权行使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三个角度论述辅警职权行使的法律限度。最后,对于辅警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一方面是辅警与第三人间因行政行为引发法律后果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另一方面是辅警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遭遇暴力袭击后个人权利的救济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辅警制度法治化的对策。面对前述问题,应反思自身发展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辅警发展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提出促进我国辅警的法治化发展的对策。本文给出的对策主要围绕建立完备的辅警法律规范、明晰职权并划清权力行使范围、行政组织法下配套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其中重点借鉴了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一些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