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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法院调解与判决同为审判机关处理纠纷的两列轨道,与判决的刚性不同的是调解更趋温和,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主导,内含于法院调解中的司法权几乎不带有强制性的色彩。法院调解还使当事人充分参与到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助于消解双方当事人紧张的关系,有效地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因非赢即输的判决而导致的关系破裂甚至“二次冲突”。尽管法院调解制度有很多优点,但是法院调解由于制度不够成熟,存在的问题也很多,本文即先介绍法院调解的基本情况,然后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概述、法院调解相关制度之历史考察、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各地法院的探索、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重新界定了法院调解的概念,介绍了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调解制度,并进行了简单的比较研究,然后对我国法院调解的性质、结构要素和价值选择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从我国法院调解的历史沿革上,分析我国法院调解的来龙去脉,并就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的调解制度进行介绍,为法院调解在本土资源的发展提供参考。第三部分指出了现今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实践得出的结论不符,法院调解的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具体包括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存在争议、“调审合一”的诉讼模式存在严重弊端、“自愿原则”常被曲解三个方面,在具体操作中容易被曲解。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一些地方对法院调解探索成果的介绍。法院调解的自愿性决定了对程序性要求的不严格,为了寻找更适合我国国情的法院调解,各地方自主发挥能动性,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方法。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程序的完善都做出了一些建议。笔者借本文对诉讼调解制度的探讨,希望能为日后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可靠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