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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进入快速工业化阶段,农业开始由传统农业走向由工业思维和方法主导的“现代化农业”。一方面由于农业品种的改良、农药化肥的大规模普及使用、先进管理技术的引入以及机械化大生产的投入,特别是农业发展中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调整,使我国由一个农产品匮乏的国家逐步成为一个农产品供应相对充足的国家、农村贫困人口迅速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使得大量农民放下劳动工具纷纷进入城市(城镇)谋生,造成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凋敝,农村土地大量抛荒,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农药化肥的大规模滥用不仅破坏土地的可持续使用价值,并且严重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同时,“大规模机械化+集约生产”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石油农业)消耗了大量的资源、能源,而农产品主流渠道的监管不力更是造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遭受挑战。在此背景下,生态农业已经成为未来农业的发展出路已经成为人们的公共识。 社区支持农业(CSA)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态农业运营模式被引进到国内,并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传统CSA模式中,作为生产者的农户与作为消费者的社区成员之间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建立起一种风险共担、共享收益、公平互信的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使得生态农业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良好的沟通下得以蓬勃发展。但结合当前的国情而言,由于城镇化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与发达国家还具有相当的差距,国内消费者直接和生产者直接对接较为困难,而现阶段,国内广泛存在的CSA都是在第三方的推动下进行的。 本研究认为:我国的CSA发展具有很大的差距,我们还有较长的发展周期,而不论是高校、政府等官方机构作为第三方都具有一定的试验色彩;而从长远来看,在充分利用市场的情况下,推动社区支持农业(CSA)“中国化”的必然是从事生态农业的社会企业。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社区支持农业(CSA)模式为社会企业推动下的CSA。由于有了社会企业的参与,原来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委托—代理的简单契约关系被延长为消费者与社会企业间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和生产者与社会企业间的第二重委托代理的复杂契约关系。因此,为引导社区支持农业(CSA)这一新型生态农业运作模式的良性发展,就有必要对其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设计一个合适的契约激励合同来发挥CSA模式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