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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权是为法院所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的权力。今天,中国人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意识到法治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围绕民事审判权所展开的若干问题的讨论,都涉及法治含义中权力的配置和制约,都关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不受约束的权力最易导致腐败”的箴言告诫我们,毫无约束的权力,即使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目标的民事审判权,也同样会走向权力滥用的下场。正因如此,各个国家都设有各种各样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民事审判权的正常、有序运行。目前我国的民事审判权监督手段多种多样,但如此多样化的民事审判权监督并未真正满足人们对审判公正的需求,并导致司法腐败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反思我国既有的民事审判权监督制度并予以改进和完善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课题。由于缺少必要的理论视角与研究深度,我国法学界往往热衷于对策性的微观领域研究,比如多数是从微观角度以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法院等主体对民事审判权监督入手,而忽视了宏观性的制度法理探讨,进而无法为民事审判权监督制度的改革实践提供体系化的理论认知。鉴于此,笔者拟依据民事审判权监督模式这一分析工具,从理论和实证的视角探讨权力对民事审判权监督的正当性,并根据现有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