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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活动。”①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地方社会生活的影响重大。而作为地方立法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之一,地方创制性立法因其本身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特色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在推动我国各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上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基于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地方创制性立法展开探讨,以期使其可以更好地为稳定本地区改革发展的大局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服务,自觉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为了变通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形式不仅包括地方性法规,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立法时机不同,可以分为先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任何事物都有它存在的依据,地方创制性立法也不例外。本文将从事实依据、理论依据以及法律依据三个方面来考察地方创制性立法存在的依据。任何立法制度的发展,包括地方创制性立法在内,都需要经过一翻曲折的过程。有鉴于此,以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和青海省四个典型的省市作为考察对象,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数据统计来分析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状,在看到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发展已经取得诸多成就的同时,也同样不能忽视不同地方的创制性立法的发展水平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的问题。并且伴随着立法速度的日益加快,其膨胀化的发展趋势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事实。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其两面性,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膨胀趋势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由其引发的立法数量与内容的膨胀,立法之间的冲突加剧和立法理念科学性缺失等负面效应尤其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面对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现状以及由其膨胀化的发展趋势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应当通过编制科学的立法规划,提高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以及优化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等途径来规范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发展,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以期能够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