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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上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给人们自身生存问题敲响了警钟,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2015年年底审结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给我国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本文以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为例,在肯定其取得一定意义上成功的同时,也对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如环保组织的起诉条件有待进一步放宽,环保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判决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管,以及相关具体制度有待明确和完善。本文结合搜集的资料文献,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建议和对策,旨在为我国的环保组织更好地参与环保活动添砖加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福建南生态破坏案的解读。本章对新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进行简要的回顾,吸收和总结该案件的亮点及意义,并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进行思考。第二章是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理论分析。本章对环保组织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进行理论概述,以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私人检察长理论为理论依据,并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进行简要评述。第三章是对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现状评析。本章通过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概述的简单介绍,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以及《环境法解释》和《民诉法适用解释》两解释的进行了评析。第四章是外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本章通过分别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析,引发了一些对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上的一些看法。第五章是对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设想。本章通过以上章节所做的铺垫,从环保组织自身的角度和管理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并具体阐述了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些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