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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理人是指这样一种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其能被用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全部或部分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而在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完全,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不需要介入自然人的干预。随着电子代理人的普及应用,使用电子代理人导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世人的关注。一些电子商务立法走在前列的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已对电子代理人的概念、行为归属等重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现有法规还未涉及电子代理人这一概念。本文在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通过对各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研究,对学者们所持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和对比,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电子代理人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提出了有关我国电子代理人立法的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学术和立法两个角度对电子代理人定义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目前对电子代理人下一个统一的定义确实不可能。然后根据国内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总结归纳了电子代理人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详细分析了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商务中的优势和不足。第二章对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人格问题,笔者以为,工具论、法人论和电子奴隶论都具有很大局限性,随着电子代理人技术的发展,电子人论将有可能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然后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虽然电子代理人具有传统代理人的一些特点,但并不在传统代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实质上它与传统代理人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三章着重探讨电子代理人交易中合同订立与效力问题。电子代理人作出的要约与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具体界定时又有所不同。在电子代理人交易中,交叉要约理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加以运用。如果使用人将电子代理人登记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则该电子代理人具备了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法律主体资格,否则该使用者必须为其电子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另外,对于一方是电子代理人的自动交易需要适用特殊的“错误”规则,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度的照顾。第四章在分析电子代理人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已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