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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创投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美,在新世纪伊始引入中国大陆,首先在上海等发达地区实践,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型的创业慈善家意识到传统的“授之以鱼”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想要建立一个能良性循环下去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受助人的问题,必须“授之以渔”。公益创投,不再是简单的慈善,而是一种新型的公益伙伴关系和慈善投资模式,对社会组织的创新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公益创投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如何对其进行政府监管并实现有效治理是一件兼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事务。总体上,本文运用政府监管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对公益创投运作中的失灵以及政府监管的介入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了上海的一些实践做法进行实际案例的分析。通过案例和相关文献的梳理与研究发现,对于一些新兴的公益性组织,它们不仅满怀热情,而且创意也相当的新颖。但是,这些组织也存在很多不足点,比如说在融资、管理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能力欠缺,导致在推行公益创投的进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公益资源配置的扭曲、项目验收阶段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评估、监管缺失等。因此,政府监管需要走上前,以保证公益创投的项目能够健康有效的运行,推进公益创投在我国更好更快的发展,为更好地实现本土化创造有利的条件。由于公益创投的发展模式尚存在不足,在其运作的过程中常伴随着失灵现象,主要包括目标失灵、回报失灵和资金管理失灵。同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财政规章至上以及缺乏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单靠政府支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政府在参与公益创投的基础上还应该积极主动地充当监管者的角色,不能只承担“服务购买者”的身份。如此一来,在政府的有效扶持和参与监管下,公益组织得在中国得以蓬勃发展。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理论基础进行交代;第三章阐述了公益创投在中国的发展及其运作失灵,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为公益创投提供了载体,政社合作开辟的公益创投项目实践,意味着公益创投逐渐从探索起步向成熟发展转型,但在运作过程中仍出现了目标失灵、回报失灵和资金管理失灵等现象;第四章围绕政府监管的介入与实施展开,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章立制,尤其是设立标准和奖惩机制,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流程来进行具体监管,在实践中面临政府监管政策法规的不足、政府监管执行中的志愿失灵和政府监管政策的乏力等问题;第五章是针对上述问题就如何优化公益创投中政府监管的作用进行分析,围绕加快政府监管的制度建设、创新创投项目的自我监管和完善政府监管的保障机制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