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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项行政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个经过法定程序筛选的最优或次优的空间利益分配方案,是一个从最初的空间设计、到城市的理性构建,发展到基于价值判断的政治过程,则其引入公众参与进行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项城乡规划的政策完成,要经过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四个阶段,而城乡规划的制定是其他三个阶段的前提和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政策的灵魂所在。而城乡规划制定又由总体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制定等不同层次组合而成。每个层次的规划因其控制和管理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深度不同,其公众参与目标、参与主体、参与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因而针对不同层次的城乡规划制定,采取不同的公共参与对策,有助于提高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水平和城乡规划实施的操作性。本文在对国内外公共政策特别是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从城乡规划制定的角度,针对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现状,发现存在公众参与主体缺乏、方式有限、规划信息量不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组织者利益诉求不同、参与主体主动性不足、城乡规划知识水平低和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不足等三项原因。通过对建设目标、参与策略、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制度以及参与机制的研究,提出了不同层次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