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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备受争议的背景下被保留下来,并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及执行、监督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其在强制措施体系中有了独立的适用空间。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制度重新定位为准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弥补了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空挡,使强制措施体系更完整,操作性更强,更能体现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立法意图。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监视居住制度出现了备而不用和易沦为变相羁押的两难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其中所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指定居所的选择、执行主体、向逮捕的转化及监督、救济等方面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模糊,在实践操作中难以把握。因此,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前景和执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改进。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仅一年多,笔者不建议对法律进行再次修改,而建议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做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尝试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定位及法律规定进行评述,分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及在实践中易引发的问题,并从指定居所的选择、监视居住向逮捕的转化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以使其在实践中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体现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