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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所产生并存储的数据越来越多。数据的量变产生了质变,形成了“大数据”,被认为是数据的第二次革命。面对大数据这一新生事物,当前科学界已经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那么大数据究竟对科学产生了如何的影响?这种影响使得科学发生了怎样的转变?这种转变究竟意味着什么?应当如何评价这种转变?成为自然科学前沿中的哲学问题。通过考察,本文将大数据引起的科学转变,划分为三个层面的问题:1.事实层面:科学转变的具体内容;2.意义层面:科学转变的哲学内涵;3.价值层面:如何评价此种转变。本文的研究目的便是,尝试通过这三个层面的分析,对大数据引起的科学转变形成较为系统的认识。本文具体的研究路径通过四个分问题来展开,即大数据引起的:1.科学研究的转变:2.科学方法的转变;3.转变是否带来了新范式;4.转变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在对前两个分问题的考察中分别以科学研究、科学方法为研究对象,对科学的转变予以分析总结;在后两个问题的考察中,力图针对当前关于“大数据科学”的争论作出一种回应。通过如上的系统性考察分析,本文认为:在事实层面,大数据带来了科学研究中经验层面的转变与方法层面的转变。在意义层面,科学研究与科学方法的转变在于:1.研究对象的转变:从简单到复杂;2.研究层次的转变:从独立到聚合;3.研究类型的转变:从基础到应用:4.从逻辑维度看,是归纳而非演绎;5.从主体维度看,是模型而非定律;6.从内涵维度看,是相关而非因果;7.从功能维度看,重预测而轻说明。在价值层面,从库恩的范式理论视角看,当前的大数据科学正在发生着范式的部分转变,在未来即将发生范式的整体转变;继而根据劳丹的科学合理性模型来看,大数据在本体论、方法论以及价值论三个方面的转变均具有科学合理性,因此无论是已发生的转变还是即将发生的转变均具有科学合理性。大数据带来了科学的转变,这种转变是根本性的,同时也是革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