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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种类日益增多,科技含量大幅提高,但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在此背景下,产品责任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美法系,目的在于解决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从而协调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财产损益变动。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和体系化。相较之下,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起步较晚,立法中的缺陷导致相关司法实践遭遇到一些困难。因此,本文拟通过对中美产品责任制度作出比较法研究,借鉴美国的相对丰富的司法经验与较为成熟的立法技术,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提供思路和建议。本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以此为背景分析两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立法价值理念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差异。在立法价值理念方面,美国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倾向于最大化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则更兼顾社会经济效益;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美国以严格责任为主,辅以过错责任,我国则通过区分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在整体上适用无过错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比较和分析了中美两国在产品及产品缺陷的含义与认定方面的规定。在产品的外延上,美国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产品范围的规定更为宽泛,主要以列举法界定了产品的范围,并通过诸多案例不断予以扩大。而我国在《产品质量法》中则从来源和用途两方面限定了产品的范畴;而在认定产品缺陷的问题上,美国主要分为三大类别和两项测试标准,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以及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效用标准。我国立法上没有直接规定缺陷的类别,在实践中通过一般标准与法定标准两项来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第三部分对两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定作出了比较,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在赔偿范围上,美国的限制较少,缺陷产品造成的绝大部分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缺陷产品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美国实践中采用的是三条件和三种计算方法;而我国在侵权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时间较晚,目前仍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界定模糊,消费者对被告过错的证明责任不明,以及损害结果限制救济等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对于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的方法构想。首先应当从根本上树立维护公平的价值取向,其次在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最后进一步完善具体制度,包括明确产品的含义、适当扩大产品范围,明确产品缺陷的类别和认定标准,明确严格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完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