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沟通法律与社会现实的桥梁。但是法官裁判的结果往往不是纯粹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成果,而是受到各种因素相互影响作用之后的综合结果。通过对M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网吧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统计整理,笔者发现法官在裁判中受到法官自身因素与社会其他因素以及制度结构的影响。本文综合法官审理网吧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过程,试图分析法官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呈现一个审判中真实的法官形象,而非一个职业符号。 作为一个自然人存在的法官,经过了社会化以后,具备了专属于自己的知识和经历,而这些社会经历和知识,对法官自身价值观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法官通过资格考试受过职业培训以后才是作为一个司法者的形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此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会受到个人背景来源、知识经历和自身利益需求等个人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正是法官的个人因素的影响,才使法官不是适用法律的专门冰冷机器,而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感情和情绪的平凡人。法官的这些个人因素对其司法裁判的影响,使得法律保持了活力而不至于僵化,弥补了法律的空白及社会的脱节,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其裁判的影响也可能导致司法腐败,不利于法治的实现。而外部制度结构和社会文化生活等因素恰好通过法律制度、角色规范等形式约束了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其裁判行为的影响,使其能够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司法裁判行为。 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受到其个人因素与外部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并不是被动的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而是通过积极主动的思考和采取行动改变其不利地位。法官对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作出的反应让我们认识到法官并不是“自动售货机”,而是有个性、会争夺的真实的个人。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制度结构制约了法官的行动,但同时又促成了其行动。法官在其现实行动与制度结构以及社会生活之间形成一种互动,而法官的司法裁判结果正是在这三者之间互动与博弈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是对当事人利益、个人与社会、真理与权力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