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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在论及管理人时通常从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定义,一是广义上的管理人,横跨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另一角度是指狭义上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破产管理人”,特指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本文以狭义的管理人为讨论对象。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的神经中枢,其核心作用首先体现在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出售、分配上。其次,管理人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实现也具有重要作用。而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破产管理人处在破产程序利益旋涡的中心,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是破产法实践和理论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后,破产管理人取代清算组成为新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进步和一大亮点,同时新破产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破产管理人的权力进行约束。破产法是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是实现权力、资源更优配置的重要手段。破产法的具体运行存在着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成本,从法经济学观察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重要意义在于法经济学可以提供逻辑完备的分析方法来发现影响破产法运行的各种成本,并说明监督机制对这些成本的影响以及如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完善监督机制来降低破产法的运行成本,实现破产法的最大收益。同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完善的破产法为基础,市场的退出有序性是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而破产法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提供法律上的指导,破产法的健全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能够通过对成本和收益关系的比较,来推动破产法实现其经济目标。为解决“债权人监督难以找到着力点”、“缺乏行业主管部门”等理论和实务中棘手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点明主题,重点论述监督机制如何影响破产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来体现其在整个破产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总体为下文埋下伏笔;第二部分论述我国现有监督机制的基本状况和不足;第三部份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对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具体而言,法经济学中选取“信息”和“激励”两个角度来探讨如何让债权人监督落在实处;从成本收益角度解决缺乏主管部门的问题,笔者提出“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完善,从而整体构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