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铁路行业是关系一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传统理论认为铁路行业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需要政府严格规制。但是随着新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铁路行业内部的分化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迅速发展,铁路行业不再具有政府严格规制和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基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对铁路行业进行了五次放松规制的改革,这五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铁路行业的发展,但是铁路行业内部仍然存在着规制过严、垄断经营、效率低下和立法滞后等问题。铁路行业内部存在着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路网业务和具有竞争性的运输业务,针对其不同特性,应当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对于路网业务,应当以政府规制为主,反垄断法的适用为辅;对于运输业务,则应当以反垄断法的适用为主,政府规制为辅。两类执法机构在共同规制铁路行业市场行为过程中,会存在职能交叉,这就需要政府规制和反垄断法的适用做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