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集体谈判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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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的劳资关系进入一个转型时期,从“南海本田罢工”到“富士康事件”,新生代的农民工以集体的行动乃至个人的生命诠释着劳资关系的变化与劳资矛盾的激化。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仅仅加强劳动关系的个别调整已经无法应对不断出现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推行集体谈判制度,是平衡劳动关系、解决劳动领域不断出现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必行之路。但是,我国关于集体谈判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我国的集体谈判结构应该如何构建,还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基于此,对这一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皆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从集体谈判结构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具体规定,运用比较分析、经验总结等方法,指出了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从主体到实践存在的诸多不足,并在总结国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期能为我国集体谈判结构的完善提供些许借鉴。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集体谈判结构的理论概述。作为集体谈判制度的基石,笔者首先从基本问题入手,分别从集体谈判的内涵、功能及理论基础;集体谈判结构的定义、决定因素;集体谈判代表谈判资格的确认;集体谈判机构的组建;集体谈判的级别以及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等方面予以阐述。随着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从逐步推开到健全完善的过程。第二部分为国外集体谈判结构理论的比较研究。主要从国外集体谈判结构的表现形式、构成及变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从各国集体谈判结构的规定和变化来看,虽然各国选择的谈判结构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多层次集体谈判是其共同的选择,这也是国外集体谈判制度发展多年以来带给我们的成功经验。因此,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集体谈判仅限于企业一级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在实行企业集体谈判的基础上辅之以产业级或行业级的集体谈判。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集体谈判结构的现状描述及评析。对于集体谈判结构的构建,我国已经颁布了多部构建企业集体谈判和行业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关于集体谈判结构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较低,内容也很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在集体谈判主体方面,行业雇主代表缺位,企业工会又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代表性,使得集体谈判没有真正的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从实践中来看,集体谈判的推动力倒置,缺少工人的直接参与,同时,企业工会还存在着谈判能力普遍欠缺的问题。最后,基于前文分析,加上对我国南海本田企业集体谈判和武汉餐饮行业性集体谈判成功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为推进我国集体谈判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既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统筹规划,又需要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积极探索,在实践中把各种制度安排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还应该在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工会体制改革创新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比如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规范行业集体谈判的主体,谈判的内容和程序等;通过建立健全行业工会和行业雇主组织,完善集体谈判主体;通过工会改革与创新,使之能够真正的代表广大职工,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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