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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交流的加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相关立法的模糊和缺位,法院在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上遭遇法律适用困境,各地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判决适用法律却不尽相同。究其原因在于法律的滞后性和快速发展变革的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矛盾将更加突出,社会各界对深化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构建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物权。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由此看来,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以农村房地产市场化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为背景,通过对农村房屋买卖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构建农村房屋买卖制度的合理性,并提出初步的具体设想。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导言主要是介绍本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写作思路。第一章为农村房屋买卖概述。主要介绍农村房屋、农村房屋买卖等相关概念及其特征、种类,并对新中国农村房屋买卖的历史沿革和现行立法对农村房屋买卖的定位进行简要评析。第二章对我国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制度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通过对审判实践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以及法学理论界对农村房屋市场“开”与“禁”的争辩的分析,分别从法理层面和社会现实层面分析了构建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制度构建的合理性。第三章对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制度进行构想。提出了构建农村房屋买卖制度的现实路径——有条件地承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同的可流通地位,采取合理、适度、有序的方式,逐步放开并规范农村房地产市场。结语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观点进行梳理。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承认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转让而转让,在严格土地管理的情况下促进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