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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时代的推进,互联网已成为便捷人类生活的必不可少的应用工具,但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捷径,网络教唆自杀现象日益突出,尤其是普遍存在于青少年之中的“蓝鲸游戏”、“momo challenge”等网络诱导自杀组织,这些行为以不断深入引诱受害者、对受害者精神控制为手段,企图达到受害者自杀的目的,在大部分国家都造成了青少年自残自杀的结果,从法益侵害性、行为样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分析,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亟需刑法手段的介入。但目前我国刑法对教唆自杀行为并无相关规定,学界对于教唆自杀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的观点仍各有不同,通说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将所有的教唆自杀行为统一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并不同于传统的教唆自杀行为,其所具有的教唆对象的不特定性、侵害法益的多样性、教唆行为的有组织性、隐蔽性等特殊属性不容忽视,会导致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以故意杀人罪一统定性并不妥当。本文主要利用了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的争议重点、不同行为类型的现有刑法适用情况和相关的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探究。为了避免对于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规制问题的研究过于笼统,应当对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不同行为类型进行分类研究,根据行为对象的特定与否,将行为类型区分为针对个人法益和针对社会法益的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即狭义的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针对社会法益的行为又可分为自杀类游戏、自杀类网站等具体类型,以现有刑法对不同行为类型分别进行刑法适用分析,研究现有刑法适用的不足及其缺陷。对象特定的行为可以类比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定性,结合行为现状并借鉴他国立法经验,提出关于对象不特定的行为以网络空间教唆自杀单独成罪的建议,从风险刑法、抽象危险犯、适度犯罪化等角度分析单独成罪的必要性和如何设立罪名,力求从刑法完善方面预防和规范此类危害行为,防止更加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保护我国的人民安全、社会安定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