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的可专利性研究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woloveno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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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来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飞速发展,加之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本身具有较高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新议题。是否应该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进行专利保护成为本文致力解决的关键问题。虽然人工智能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推动人工智能进步的主要力量在于对于各种人工智能基础算法的改进以及将这些算法与具体的场景进行结合。这些算法通常是由通用的或者专门的计算机设备执行。通过算法的改进能够使得计算机设备在某些特定方面的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而通过将算法与具体的场景进行结合,能够使得人工智能真正得以落地,创造切实的社会价值。然而目前在中国,对于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的可专利审查,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基础算法的创新以及人工智能算法与商业场景相结合的创新的可专利性的审查方面,存在着审查标准逻辑混乱、落后和僵化等问题,没有充分考虑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远不能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人工智能领域技术进行专利保护的需求。其他各国的审查标准也不尽相同。一些国家比如欧洲仍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要求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必须具有技术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日本的做法相对比较激进,允许将计算机设备执行的人工智能基础算法申请专利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虽然明确承认人工智能的相关专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是目前仍然采用后Alice时代的判断标准,相关创新的适格性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在此基础上文章基于产业政策理论讨论分析了人工智能领域技术通过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并分析了通过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专利保护的合理性。文章建议:要在坚持“技术性”标准的前提下,扩展“技术性”在新的时代环境中的外延。本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了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的创新的主要形式、产业政策的需要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扩展“技术性”外延,将“提升计算机设备智能化水平”作为一种技术性的体现;并且在满足“提升计算机设备智能化水平”的前提下,不必过分强调对于自然规律的利用,相应的方案直接认定为技术方案;这里的“提升计算机设备智能化水平”是指提升了计算机设备从数据中发现规律、总结规律及利用规律的能力,往往需要为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了改进或者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创新性的应用;并提出了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的可专利性的审查流程的建议,建议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申请人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因为“技术性”的外延的扩展以及人工智能算法可解释性较差带来的不正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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