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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经过五年多的时间,该制度并未取得预想中的效果。所以如何把握和适用好这一制度,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也是婚姻法学领域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因此,本文对该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国内外的渊源及其意义这三个方面来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的确立。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应具备的构成要件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
第三部分,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了法国、日本、美国、墨西哥和瑞士以及我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大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状况。
第四部分,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完善;赔偿金的确定问题。
第五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包括:该制度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关系;捉奸行为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婚内损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