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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文化(constitutional culture)与宪政同为西方文化的产物,宪政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是以文化的角度看宪政,是一种对宪政的理解分析,是关于宪法规范、宪政制度、宪政思想、宪政设施、宪政意识等一系列宪政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在中国法律制度近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西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碰撞与融合。清末民国这一重要时期对域外法律的借鉴与吸收将中国宪政运动推向了一个最高峰,使得国外法对传统的中华法系产生了空前的影响为中国近代之后的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础。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制定宪法最早、颁布宪法最多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欧洲大陆第一个系统的形成宪政文化的国家,其宪政演变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典型的意义。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宣布了《人权宣言》,也揭开了近代法国法的序幕。之后,从1791年法国制定出第一部完整的宪法以来,至今法国已先后制定了11部宪法(不包括4部宪法修正案)。法国颁布宪法数量之多,变动之频繁,在欧美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法国素有“宪法实验场”的称号。1840年鸦片战争的炮火轰开了封建中国的大门,随着传教士的深入,士人的传播,商客与留学生的宣传,法国宪法译本的出现以及清末官员的考察,法国宪政思想如“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等观念则对中国宪政发展的借鉴意义,法国宪政制度对清末、民初中国立宪的影响。站在历史真实的角度来寻觅清末民初时期法国宪政文化的传播与影响。伴随当时国内宪政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法国宪政文化在中国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清政府时期的抗拒状态与民国时期的借鉴状态这两种不同的历史阶段。为何在当时以移植与借鉴域外法律为主流的环境下,法国宪政文化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当权政府的态度是分不开的。本课题主要从背景、手段和过程等方面来动态论证清末民国时期法国国宪政思想、宪政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并静态描述法国宪政文化对中国影响的结果同中国宪政发展的契合点、探知中国法对法国法的选择与弃置,对于寻求中西法文化冲突与融合的正确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