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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是:国家确立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然后对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则进行确认,对符合规则的行为及其主体给予一定的行政奖励,对违反规则的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在特定情形下,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形式帮助农民等弱势群体。但这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很大的缺陷,并不能解决现存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什么方式能够弥补现行模式的不足?如何通过监管有效保障食品安全?这是本文所想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问题审视,对现行监管模式的经验反思,从而提出信息公开制度。在提出信息公开制度后,进而从正当性、有效性、稳健性三方面考察这一制度。我认为,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将信息公开制度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其独特的价值。通过信息公开,变“行政处理”为“市场处理”,从而真正实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与其产品质量的“正相关”,减少食品安全问题,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本文的论证结构为:第一部分对本文的三大重要范畴予以界定,即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第二部分主要分析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缺陷以及原因,得出一个结论:将信息公开纳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过程,建立信息公开与行政处理手段并重的监管新模式,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出路所在。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当性。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能够保障知情权、生命权以及健康权,是为了实现这些权利的,其符合人民民主主权的精神。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其实现路径,能够有效解决现行监管模式难以对付的问题。而且信息公开制度与现实契合,符合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环境,更具执行力。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与其他制度共同建立起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信息公开制度的稳健性。从信息公开制度的利益协调、法定要求、纠纷解决予以分析。信息公开制度要保持稳健性,一是要协调好利益间的冲突,二是要保证信息公开的渠道必须规范,程序必须法定,事实必须准确,并且由有权公开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布,三要保证信息公开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