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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逐渐复杂化和多元化。从财产类型上看,已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如房屋、汽车、储蓄存款等财产,也逐渐涉及到其他新的权利形态如知识产权、保险利益,又如本文所要探讨的股权。股权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现代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争议焦点。更因夫妻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不仅受婚姻法律法规的规范,也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因此成为了民事审判中的处理难点,也因此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成为了讨论的新课题。本文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界定出发,详细分析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缺陷及司法实务各种处理方法及其存在的不足,明确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归属认定,进而从法理依据、立法基础等多种角度探讨,得出其属于也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未登记在册的配偶方同样享有股权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务,对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该类股权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除导言、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夫妻一方名下股权进行概述。从广义的一方名下股权所涵括的类型出发,分析并明确本文所探讨的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概念和范围,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但仅登记一方姓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包括夫妻一方名下之一人有限公司、夫妻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详细分析。从我国现有立法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5、16条出发,分析我国立法的缺陷,并结合三个司法案例,指出分割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障碍。经分析概括并得出,产生各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界及立法均未能明确该股权的归属认定。第三部分——对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共有的法理基础和立法基础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学界存在的理论争议,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以及我国已有的立法基础和立法环境出发,同时借鉴隐名股东的法理及司法,指出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应属于夫妻共有,而不仅仅是股权的经济价值属于夫妻共有,且未登记在册的配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持有股权。第四部分——对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名下股权进行具体探讨。首先指出并概括分割此类特殊夫妻共同财产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借鉴隐名股东转显名股东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明确分割的两种方式,即分割股权的经济价值和分割股权。对股权的经济价值的分割关键在于股权的评估作价;而对股权的分割,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进入和按照公司法之规定成为公司新股东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未登记在册配偶方成为公司显名股东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