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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工具,互联网市场经济大有发展潜力,甚至有超过传统市场经济的态势。互联网技术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无数机遇和客观的商业利益。无论传统市场亦或是互联网市场,交易机会和市场份额是每个经营者争相追逐的对象,竞争是角逐的必然结果,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发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高超的互联网技术,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出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备的特征,比如传播速度快、危害性大、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等。在维护互联网安全和秩序方面,我国的立法已有了一定的规模,奠定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基础。但是,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的,总是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在问题出现之后才会出来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被及时有效地制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专项条款,摆脱了以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没有明确立法条文的困境。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仍然显得捉襟见肘,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列举条款的不够、执法权力的缺陷和司法保障的不足等,致使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面临着无可避免的困境。因此,为更好地保护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的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互联网经济市场的良好有序运行,我国都必须不断反思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适应互联网潮流的大趋势。文章主要从四个大部分对课题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案例,引用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此作为铺垫,提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并提出本文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更好地开展以下的内容论述。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论基础,首先,解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并将其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其次,具体阐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竞争关系以及行为不正当性四个方面。最后,提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包括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的需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以及促进有效竞争秩序生成的需要。第三部分,主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总结,并对规制现状进行评析,提出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分析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专条和相关行政规章,总结“互联网专条”中列举的三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典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不全、监察机制的不健全、法律责任的不完整、司法救济方式不完备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具体论述,以期制定相应对策。第四部分,主要在第三部分论述问题的基础上,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创新、法律责任的完善、执法权力的完备、司法救济的补足四个方面,与第三部分所述的问题一一对应,提出几点思考,包括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条款,健全相应的执法体制,完备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