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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小企业在享受金融资源方面受到诸多限制,融资难成为了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瓶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的要求。 早在1994年,我国已经确立了对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金融保险业等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税制格局。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和参与国际分工的深入,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新的市场主体、经济形式不断涌现,货物、劳务和服务的界限日渐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最典型的结构性问题就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在金融业同样存在,并且较为严重。降低金融业税负,对于破解众多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无疑是重要举措。 2012年以来,国家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目的就在于解决流转税领域税制不统一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协作,使我国财税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市场效率,进而促进市场繁荣发展。截至目前,交通运输业、广告业、邮电业、租赁业、广播影视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已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进入尾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金融业将是最后一批改征行业。 之所以将金融业留在最后一批“营改增”,一是因为金融业的重要性,牵一发而动全身,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金融企业业务复杂,改征难度大。2011年,营改增总体方案指出,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简易办法征收回避了很多矛盾,但是降低税负的效果可能不太突出,且增值税抵扣链条断开,不能真正意义上消除重复征税。随着各行业营改增经验的积累和不断深入,金融保险业采用何种征税方案尚存争议,简易征税方法是否为最佳方案尚待论证。 笔者工作于北京市国税局基层税务机关,从2012年起,参与了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历次营改增扩围。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一定认识,通过对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下减负效果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银行业,尤其是全国性的大银行已经具备了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能力,并且一般计税方法具有更强的减负效应。